刑事拘留要穿囚服嗎
拘留所是行政處罰,最高的是15天處罰所以不用統一服裝。看守所是刑事處罰必須統一服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里面有衣服換嗎
在刑事拘留過程中,被拘留人會更換為看守所提供的服裝。拘留所會收押嫌疑人的個人物品和外衣鞋子,僅留下內衣和統一的囚服供其穿著。對于被扣押的物品,看守所會出具一份清單,嫌疑人在釋放時可以依據該清單取回個人物品。如果嫌疑人身上藏有危險物品未被檢查出來,或者違反了拘留所的規定,可能會受到額外的監控措施,如戴上械具。
看守所作為國家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機構,負責提供基本的伙食,但生活條件并不優越,日常所需的生活用品需要嫌疑人自費購買。家屬可以向在押人員的賬戶存錢,相關手續可在工作時間內辦理。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平等對待,并嚴格打擊任何形式的牢頭獄霸行為。在押人員的開支并沒有特別的限制。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犯罪的人進行拘留的多種情形。
刑事拘留多久會叫家屬送衣服
刑事拘留后,司法機關一般不會主動叫家屬送衣服,家屬可以自己前往看守所送衣服。
法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一般會在二十四小時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并且會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家屬接到通知后,可以前往看守所給被拘留人送日用品、學習書刊、零錢等。
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標準的30天,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37天。當被拘留人的服刑期限超過10天時,警方會通知家屬送衣服。注意事項如下:
1、服裝規定:被拘留人的家屬送衣服時,要注意服裝規定,不能送有帶子的帽子、圍巾、腰帶、鞋帶等,不能送破舊或帶有印花、圖案的衣物;
2、準確送達:家屬送衣服時,要準確送達,不能送錯人或漏送,以免影響被拘留人的正常生活;
3、注意安全:家屬送衣服時,要注意自身安全,不要攜帶危險物品,如刀具、易燃品等;
4、了解被拘留人的情況:家屬在送衣服之前,要了解被拘留人的情況,如服刑期限、拘留地點等,以便準確送達衣物和及時與被拘留人聯系;
5、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家屬在送衣服時,要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如人身安全、隱私等,不要被警方限制或者侵犯。
綜上所述,在送衣服過程中,家屬要注意服裝規定、準確送達、注意安全、了解情況以及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犯人穿的衣服叫什么
1. 在監獄系統中,犯人通常穿著的服裝主要是黃色、橘色和灰色,這些顏色并沒有特定的區別含義,只是因為缺乏全國統一的式樣,導致不同地區的監獄可能會有不同的標準。
2. 被羈押的刑事被告人通常會穿著一種單薄、無領無袖的坎肩,這種服裝被稱作號衣,主要是在看守所中穿著的簡便“囚服”。號衣同樣沒有全國統一的式樣,最常見的顏色仍然是黃色、橘色和灰色。
3. 號衣的設計主要是出于便于管理人員對被羈押者進行管理的目的,同時防止他們混出監管區域。如果犯人逃脫,號衣能夠在短時間內幫助追捕人員迅速識別逃犯。
4. 在押解過程中,號衣也起到了明顯的識別作用,有助于確保押解過程的安全和秩序。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條,監獄管理部門應對罪犯進行依法監管,并根據改造的需要組織他們從事生產勞動,同時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6. 監獄的人民警察在執行管理職責、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時,其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條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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