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綁架罪最低會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因此,綁架犯罪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實際的最輕處罰是不同的,有的是五年有期徒刑,有的是十年有期徒刑。一般認為,綁架罪情節較輕的認定情況包括:
(1)綁架屬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謀已久,綁架之后,由于害怕懲罰、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動釋放人質的;
(2)綁架之后控制人質時間較短,也未對人質實施毆打、傷害等行為,就被查獲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輕微傷害方式;
(3)綁架之后勒索財物數額不大,也沒有抗拒抓捕等情節的;
(4)綁架之后沒有對人質進行嚴重毆打、虐待,甚至對人質優待的,如果采用輕微的行為手段實現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可以認為是情節較;
(5)其他的表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不大,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嚴重的情節等;
(6)犯罪人與被綁架者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存在鄰里糾紛,存在社會寬恕的理由;
二、綁架他人時造成嚴重后果的表現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該死亡對于行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煙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
2、殺害被綁架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為本質上屬于故意殺人行為,但在這里,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為——綁架行為所包含,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理論上將這種現象稱之為包容犯。既然故意殺人行為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么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39條明確規定“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即可謂絕對的法定刑主義,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很罕見的立法例。可以這么說,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觀上出現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觀上行為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者有過失(過失情形表明綁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罪論處,量刑就判處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懾這類犯罪。當然如果行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滿18周歲的人或者懷孕婦女等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或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是不能判處死刑的,因為分則的具體規定還要受到刑法總則原則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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