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害人誠摯道歉,與被害人友好協商。與被害人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達成諒解協議。
撰寫諒解書,并要求被害人簽字摁手印。諒解書如下文:
寫諒解書是注意事項: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書。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
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諒解書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求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刑事調解書和諒解書,兩者不一樣。
刑事調解書(一審自訴案件用)一般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與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達成的協議;或者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與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達成的協議。
刑事諒解書是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對被告人對受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種諒解。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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