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采集你的DNA信息。
警方為了確認犯罪嫌疑人,為了刑事偵查,可以依法對公民進行指紋采集、DNA采集、尿液采集等措施。這是法律賦予警方的法定權利,并非侵害公民合法權益。在歐美等國家早已建立公民的相關指紋、DNA數據庫,在罪案現場所采集的任何信息,只要輸入該數據庫,就可以確認犯罪嫌疑人,
當然,除非采集不到相關信息,將給罪案的偵破帶來較大障礙我國目前也在逐步建立類似的系統,但是并未大面積的覆蓋,一般僅限于警方的有前科人員的相關數據庫,會載有前科人員的DNA、指紋等信息。
但是,這個數據庫其實應當擴大于所有普通公民,司法機關對相關的公民信息負責保密,一旦在罪案現場勘查到相關信息,就可以對覆蓋所有公民的相關數據庫內的數據進行比對,較容易確認犯罪嫌疑人。
有利于罪案的偵破,與打擊犯罪,所以,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對社會穩定和諧有好處的只是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麻煩而已,
不過這亦應當是普通公民積極配合的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30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擴展資料:
每個人都有獨立的DNA,沒有任何人的DNA是完全相同的。但具有血緣關系的親人之間根據親緣關系的遠近其DNA具有不同比例的相似度。正是DNA的這些特點使其在公安破案、親子鑒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用途。
但目前國內DNA數據庫里面的DNA數據還比較少,只有犯罪的人公安局才會采集DNA并錄入數據庫。這就給公安破案等需要DNA比對的場合帶來很大的不方便。如果我們政府牽頭,將全國每人的DNA都錄入數據庫。那我們的破案、尋找失蹤人員,特別是被拐賣兒童的工作就方便多了。
先說說公安破案。只要能在現場找到一點點能提取到罪犯DNA的生物檢材,上電腦一比對,立馬就可知道是誰做的案。如果尋找無名尸體,也不用貼尋尸啟示了,只要在尸體上提取到DNA,上電腦一比對馬上就知道尸體是誰了。
對于多年的逃犯,只要發案時提取到了嫌疑人的DNA,在現在建立好的DNA數據庫里一比對,也就真相大白了,哪怕嫌疑人對身份進行了洗白(改名字戶口等),或者整容了,但DNA是改變不了的。
再說說尋找被拐賣失蹤兒童,全國DNA數據庫全部建立起來以后,馬上就能比對出來DNA的相似度,這樣誰是誰家的孩子就一目了然了。哪怕相隔千山萬水,也能很快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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