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軍人判監外執行還有撫恤金嗎?
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
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既然法律規定用“中止”兩個字,那么殘疾軍人在服刑期間是沒有撫恤金發放的,刑滿釋放后有撫恤金的發放。
二、傷殘軍人待遇是怎樣的?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征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如果因為軍人在服役期間因公受傷或者是導致了殘疾,那么做出了傷殘鑒定之后就會根據具體的殘疾等級發放。而且由于是傷殘軍人,所以軍人還是享有撫恤金的,就算是因為該軍人承擔刑事責任導致判監外執行,那么也是有撫恤金的,不過這個撫恤在服刑期間就會中止。
法律分析:退伍軍人被打的,怎樣處理要依據造成的人身損害而定,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傷情的,可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輕傷以下傷情的,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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