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期限
法律分析: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人檢察院對刑事案件二審抗訴期限是: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九條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刑事案件申訴只能申訴一次嗎
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具有以下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 審判監督程序 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九十九條 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由派員出席法庭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刑事抗訴案件再審規定是什么
刑事抗訴案件再審規定如下:
1、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包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可能有錯誤,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并將指令再審決定書送達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審理申訴人申訴的再審案件,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的,應當裁定準許;申訴人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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