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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294條(刑法第294條罪名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27 13:50:23

刑法294條四個特征九個罪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叫涉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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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全稱應該是:涉及黑社會性質。涉黑罪并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說些某此犯罪行為包含、涉及到黑社會性質。

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客觀要件上應注意其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主體要件上應注意其組織嚴密性和成員眾多性,其構成人數至少應當3倍于一般犯罪集團成員底數;主觀要件上應當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在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總體戰略中,對其 “圈”得不宜過大,“穩、準、狠”的方針中,關鍵在“準”。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 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2、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5、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擴展資料

行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行為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這里的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為其成員,并參加其活動。

客體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一條,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的立法解釋,都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經濟實力、行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關解釋,唯一的區別在于:非法保護(俗稱“保護傘”)是否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條件。

司法解釋將“保護傘”規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沒有“保護傘”就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而立法解釋則將“保護傘”規定為或然性條件,沒有“保護傘”同樣可以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以后,應當根據修正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法律上對黑社會的定義是什么?

法律上對黑社會的定義是什么?rn社會上呢?你煩不煩黑社會?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有組織犯罪的一種
有組織犯罪,英文為“organized crime”。有組織犯罪作為一種極其嚴重的犯罪現象,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但是,迄今為止,對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圍內尚沒有一個統一并得到普遍公認的定義。其代表性的觀點有下列幾種:
1、 最廣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以實施某些犯罪為目的而形成的結伙、幫派、集團
或組織。如美國加利福尼亞(California)州刑法規定:“有組織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長期目標的基礎上從事一種或多種如下行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務,如放高利貸等;(2)掠奪性犯罪,如盜竊、傷害等。還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為也應列入有組織犯罪定義之中,即五類行為:A、敲詐集團;B、非法行業;C、盜竊集團;D、幫派;E、恐怖組織。”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目前中國有組織犯罪包括三種組織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結伙、犯罪集團及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2、廣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穩定的犯罪組織,包括犯罪集團和黑社會組織。如墨西哥聯邦及聯邦特區刑事訴訟法對有組織犯罪下的定義為:“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按紀律及等級規則組織起來,以一貫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獲利為目的犯下某項法律限定的罪行。” 我國有的學者也認為,有組織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為多次實行一種或多種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組織性與穩定性的共同犯罪組織。
3、狹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即為黑社會犯罪。聯合國預防和控制犯罪機構在文件中,通常將有組織犯罪視為黑社會。許多學者也持此種看法。如俄羅斯學者阿達什科維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認為:“有組織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丑惡現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經濟結構以及政權管理機關的腐敗三者相結合為特點實施犯罪行為的群體,該群體不僅控制著違法犯罪資金,甚至控制了國家或社會某些領域的部分合法資金。” 法國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認為:“有組織犯罪實際上表現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團體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組織、等級和嚴厲的紀律,利用一切手段實現他們的目的,即最大利潤。” 日本學者菊田幸一認為:“所謂有組織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點:(1)多數犯罪人在持續從事犯罪活動時,都有一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組織,其指揮系統是按階層組成的;(2)該組織成員不僅本身從事犯罪活動,而且還秘密掩護商店、藝人及其他特定職業者的犯罪活動;(3)如果組織內部的領導發生變動時,不存在移交領導權問題,有越代掌握組織權力的;(4)由該組織操縱一定地區的所有犯罪活動,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動,而且這種控制權總是掌握在某個首領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為幾乎都以組織的每個成員的權限為標準而采取的;(6)為順利實現犯罪目的,對各種犯罪活動都有周密的計劃。”
4.法律上的定律
黑社會性質組織,從字面意義上考察,應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也就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結構、犯罪方式、反偵查能力等方面與一般的團伙犯罪有著質的區別,已完成了從團伙犯罪到有組織犯罪的飛躍;但其組織的完整性、組織的層次性、與政權的合流水平與典型的黑社會組織形態相比,又存在明顯差距。
【全國人大將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作出界定 】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將對目前議論紛紛的“什么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問題作出界定。“有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提供非法保護”將不再作為區分“黑社會”和一般犯罪集團的主要界限。
在今天開幕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294條第一款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司法解釋則將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與或提供非法保護列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這一界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有不同認識,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11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294條第一款規定中“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法律解釋的要求。
胡康生說,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如果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是難以實現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的,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形成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情形。鑒此,草案列出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四大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哪些特征的,構成《刑法》第294條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擴展資料

1、本罪的主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的主體要件,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了達到罪惡目的而干的非法勾當帶來了販賣武器、增長暴力、城鄉失去安全,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

2、本罪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形勢多種多樣,如販賣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殺人、組織賣淫、腐蝕官員等等,使城鄉失去安全,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了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后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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