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黑,全稱應該是:涉及黑社會性質。涉黑罪并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說些某此犯罪行為包含、涉及到黑社會性質。
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客觀要件上應注意其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主體要件上應注意其組織嚴密性和成員眾多性,其構成人數至少應當3倍于一般犯罪集團成員底數;主觀要件上應當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在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總體戰略中,對其 “圈”得不宜過大,“穩、準、狠”的方針中,關鍵在“準”。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 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2、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5、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擴展資料
行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行為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這里的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為其成員,并參加其活動。
客體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一條,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的立法解釋,都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經濟實力、行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關解釋,唯一的區別在于:非法保護(俗稱“保護傘”)是否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條件。
司法解釋將“保護傘”規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沒有“保護傘”就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而立法解釋則將“保護傘”規定為或然性條件,沒有“保護傘”同樣可以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以后,應當根據修正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擴展資料
1、本罪的主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的主體要件,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了達到罪惡目的而干的非法勾當帶來了販賣武器、增長暴力、城鄉失去安全,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
2、本罪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形勢多種多樣,如販賣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殺人、組織賣淫、腐蝕官員等等,使城鄉失去安全,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了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后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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