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犯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1.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主要包括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2. 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犯需對其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脅從犯按其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3. 主犯的法律責任:主犯不僅要對自身犯罪行為負責,還需對集團成員根據犯罪計劃實施的犯罪行為負責,但超出計劃的行為主犯不承擔責任。
4. 從犯的特點與責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協助主犯,不起主要或決定作用,因此承擔的刑事責任較主犯輕。
5. 脅從犯的區別與責任:脅從犯因受脅迫或誘騙參與犯罪,主觀上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所起作用較小,與從犯有本質區別,處罰相對較輕。
6.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主犯的認定及處罰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從犯的處罰原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對脅從犯的處罰原則。
簡述主犯的特征及刑事責任。
【答案】: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第二種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又稱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這種主犯有以下幾種:(1)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聚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對主犯的刑事責任按照兩種不同的主犯分別加以規定:
(1) 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十六第三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十六第四款規定,對于第三款規定的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必要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刑法分則均規定有相應的法定刑,對這種主犯的懲罰應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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