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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止(刑事訴訟中止的具體情形)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27 17:34:44

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

網友咨詢:

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云南德贊律師事務所浦友帥律師解答: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對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當然作出中止審理必須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相關人員就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一般中止審理是暫停對案件的審判活動,并不是就此就導致案件終結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還會恢復審判,繼續對案件作出審理。

云南德贊律師事務所浦友帥律師解析:

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浦友帥律師簡介

浦友帥律師,畢業于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國家律師學院),主要業務方向為:建筑工程、租賃合同、勞動爭議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辯護。執業理念:專業、敬業,為客戶提供高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 如果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影響訴訟進行,可以中止審理。
2. 如果在起訴后被告人逃脫,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應當中止審理。
3.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應當中止審理。
4. 如果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審理,可以中止審理。
5. 如果因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如突發事件等,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一、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 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 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 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5.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
1. 適用范圍不同。中止審理可以發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于開庭審理階段。
2. 適用效果不同。中止審理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并不因此停止。
3. 恢復審理上。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雖神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4. 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審理適用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對延期的情形。
中止審理適用于: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對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當然作出中止審理必須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相關人員就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一般中止審理是暫停對案件的審判活動,并不是就此就導致案件終春雀前結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還會恢復審判,繼續對案件作出審理。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需要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1. 當犯罪行為的性質及其危害程度顯著輕微,不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2. 如果犯罪行為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限制;3. 刑法規定應當告知受害人的犯罪行為,但在告知之前或者告知后撤回告知的;4.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故。
關于刑事訴訟的追訴時效,規定如下:1. 如果犯罪行為的法定最高刑罰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五年;2. 如果犯罪行為的法定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十年;3. 如果犯罪行為的法定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十五年;4. 如果犯罪行為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死刑,追訴時效為二十年。若二十年以后認為仍有必要追訴,必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核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若遇到以下情況之一,導致案件無法順利進行,可以中止審理:1) 被告人因病重無法出庭;2) 被告人逃脫;3) 自訴人因病重無法出庭,且未委托訴訟代理人;4) 因不可抗力因素。當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盡快恢復審理。另外,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會中止的情況具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止情況具體有哪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首先,當被告人逃脫司法機關控制時,訴訟將中止。其次,當被告人身患重病,無法親自出庭時,案件也將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中,若原告身患重病,無法出庭,且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席,訴訟同樣會中止。此外,當案件因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進行審理時,訴訟程序也會中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審判過程中若出現以下情況,會導致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從而中止審理:第一,被告人因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第二,被告人逃脫;第三,自訴人因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且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席;第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一旦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應當恢復審理。值得注意的是,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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