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再審執行中止嗎
刑事案件再審可以中止執行。法律依據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刑事案件的再審判決有哪些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并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可以對刑事案件再審的,此時需要看實際是否符合了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再審情形。當然,對于再審的期限,《刑事訴訟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再審審理期限操作才行,否則就會出現違法的情況。
一、 刑事案件二審終審為什么還能再審?
刑事案件二審終審判決后可以申請再審,我國采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是最終的審判。如果是對一審不服的,可以上訴,但是對二審不服的,是不能上訴的。二審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不是重審程序。但是如果是一審或者二審的判決生效以后,法院發現原先的審判有誤,法院可以主動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由他們按照相應的程序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二、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一)上訴、抗訴的主體
1、上訴的主體
有上訴權的人有:
(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訴權。
特別關注: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上訴。
2、抗訴的主體
抗訴分為兩種:一是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即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二是再審程序的抗訴,即對生效裁判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
特別關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權。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對于刑事案件二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審理情況所認定的事項并不相同,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時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法律分析:一審有錯,再審是終審判決,終審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后一級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
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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