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么要求?
一、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么要求? (一)訊問 犯罪嫌疑人 的程序要求 1、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必須由不少于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 2、對于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傳喚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傳喚、 拘傳 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訊問不滿十八歲的 證人 、被害人,應當通知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其他 監護人 到場。 4、 共同犯罪 的案件,對于各個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 5、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嚴禁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此外,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錄音、錄像。
刑事案件訊問注意事項
進入看守所進行訊問,應嚴格遵循以下幾點:
首先,需有兩名偵查人員執行任務。在訊問前,應出示工作證并明確告知嫌疑人有權申請回避。
其次,確保告知嫌疑人其權利,包括有罪供述和無罪辯解的權利。但無論何種陳述,都應基于事實,實事求是。
接著,讓嫌疑人先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這一步是收集信息的關鍵環節。
隨后,針對嫌疑人的陳述進行深入訊問。重點在于對細節的追問,以排除矛盾和不合理之處。特別要關注嫌疑人作案時的主客觀狀態,特別是其心理活動。
最后,完成訊問后,要求嫌疑人核對訊問筆錄的準確性,并逐頁簽字按手印,確保其陳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刑事拘留后24小時訊問規定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以后問話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不得超過24個小時的,但是,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以后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必須在多長時間之內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的。在刑事拘留的這37天之內,公安機關可根據案情調查的進展情況隨時隨地詢問犯罪嫌疑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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