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就是法院接受你的材料并受理你的案件。 審判就是對你的案子進行開庭審理,查明事實真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前者針對的是一個尚未解決的糾紛;后者則是針對一個確定的執行依據。所謂審判立案,是當事人將起訴狀提交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該起案件,其后續階段為案件審理。執行立案則是當事人持執行申請書和生效的執行依據,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
審判立案是針對民事糾紛、刑事刑法或者行政糾紛,執行立案是針對已經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案件。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執行異議的含義是指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怎么立案要看具體的情況:對于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和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件,法院可不再區分執行行為和執行標的,而是由執行法院統一進行審查,既審查執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還要審查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但制作裁定書時應當寫明對執行行為是否違法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如果案外人不服對執行標的異議的決定則不能申請復議,而是應當另行起訴。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審判立案解決的是未解決的問題,而執行立案則是法院確定執行的依據,如果審判立案通過了,相關法院的審批則法院會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傳票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審判立案是當事人將起訴狀提交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該起案件,其后續階段為案件審理。執行立案則是當事人持執行申請書和生效的執行依據,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之后將會進入到執行階段;
2、目的不同。審判立案針對的是一個尚未解決的糾紛。執行立案則是針對一個確定的執行依據;
3、依據不同。
一、立案的流程如下: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
3、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及時處理。
二、立案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
3、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包括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總之,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的區別在于性質、目的和依據,立案的流程一般是對立案材料接受、審查,調查后及時處理。立案需要的材料一般是身份證復印件、起訴狀、證據材料復印件等。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一、打人是刑事還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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