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由于餐廳沒有盡到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導致顧客摔傷的,顧客可以與餐廳協商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所費等一系列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怎么賠償;如果是由于顧客自己原因導致摔倒的,則不能要求餐廳賠償。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則可以向第三人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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