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限額與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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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責任分攤方式與比例分攤方式不同。限額責任分攤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損失金融*該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各保險人賠償限額總和。所以關鍵在于損失的金額有沒有超過各公司保險金額。損失5萬,A公司承保4萬,超過其保險金額,賠償限額4萬,而B公司承保6萬,損失未超過保險金融,賠償限額為實際損失5萬,因此B公司應賠付5*5/(4+5)=2.78。
如何區分限額責任和比例責任
1.比例分攤:
甲應賠付:80/(80+60)×70=40
已應賠付:60/(80+60)×70=30
2.限額責任分攤:
責任限額賠償方式應該是“按各保險人在沒有其他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單獨應負責任的限額來比例分攤。”
在此例中,若沒有共保的情況下,應該是甲公司預計賠付70萬元,乙公司預計賠付60萬元,即甲公司應賠付70/(70+60),乙公司應賠付60/(70+60)
所以:
甲公司賠付=70/(70+60)×70=37.69萬元
乙公司賠付=60/(70+60)×70=32.31萬元
3.順序責任分攤:
在重復保險中,以保險合同的簽訂時間順序為依據分攤損失,由先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先賠償,不足時再由后一保險人賠償,依此類推,直至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足額補償的持攤方式。
如果先在甲公司投保,那直接由甲公司賠付70萬,
如果先在乙公司投保,那由乙公司賠付60萬,以后再由甲賠付剩余的10萬。
限額責任分攤計算公式
其公式為:某保險人的責任=( 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額 )×損失額。
比例責任制
即按照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擔損失賠償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的責任=( 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額 )×損失額
拓展資料:
責任分攤直接結合行為是侵權人無意思聯絡的行為。根據損害的單一性,當數侵權人的行為應承擔的份額不可分時,應適用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則,使其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的責任分攤
在無意識聯絡的數人侵權之中,可以初步分為(1)部分因果關系(Teilkausalit?t)(以下簡稱A),即數人分別侵害他人權利,應由加害人就其加害之部分,分別負賠償責任。[17]亦即各加害人造成的損害是可以分離的。
(2)補充因果關系(Komplement?re Kausalit?t)(以下簡稱B),即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各侵權人的行為均不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只有數行為相加,才會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如甲乙二分別投毒人,只有二人之投毒量相加方致丙損害。
(3)競合因果關系(Konkurrierende Kausali t?t)(以下簡稱C)[18],任一人之行為均可致結果發生,且損害亦是不可分離的。其中,(1)中損害是可分的,在(2)和(3)中,損害是不可分的。
部分因果關系的責任分攤
在A中,數加害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只是損害偶然結合在一起,且損害是可分的,因為任何人不具有為他人行為負責的理由,加害人應該對損害承擔按份責任。
補充因果關系的責任分攤
在B中,加害人所造成的損害在法律上是不可分的。例如無意思聯絡的甲乙二人,致丙雙腿傷殘。在這種情況下,每一侵權人所導致的損害是沒有辦法區分的。有學者提出以過失的大小來苛以責任,但是這種做法:
首先,忽視了當事人的客觀方面,如果一個人僅僅在主觀上因為是故意但是所做甚微,就要加之以絕大多數的責任,未免有主觀歸罪之嫌疑。
其次,這種作法難以操作,要法官去探求一個人隱藏的真實想法,未免苛刻。再次,對于無過失責任的侵權行為,此種觀點便無適用余地。
這既可以充分的保護受害人,又避免了程序上的繁瑣,法官不再需要判斷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再苛以按份責任,節約了司法資源。根據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特征,"債務人為多數;給付為同一;各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原因必須個別,不真正連帶之債務僅有單一的目的。"[20]在補充因果關系的情況下,理論上講,應由數債務人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但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如果使其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會使得債權人享有任意選擇債務人的權利,難免出現債權人擅自決定,對債務人不公的情形。因而,我們應變通適用,而使數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限額責任賠償方式的計算方法?
某投保人以價值6萬元的財產向A、B兩家財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A保險公司承保4萬元,B保險公司承保6萬元。如果發生實際損失5萬元,以限額責任方式來分攤,B保險公司應賠付的金額為()A、2。22萬元B、2。78萬元C、4萬元D、5萬元一個題,答案是B,請問是怎么算出這個結果的。。看來類似的問題在知道上有很多啊,我都答了幾個了。
比例責任制
即按照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擔損失賠償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的責任=( 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額 )×損失額
本題的解析是:A公司承保4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以A公司的承保額為其保險金額
B公司承保6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則B公司應以實際損失額為其保險金額
代入上述公式,A公司責任=4÷(4+5)×5=2.22
B公司責任=5÷(4+5)×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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