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審核,自訴狀制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明確,表述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備,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登記立案即為立案受理。 2、經審核,自訴狀制作不符合要求,應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其修改、補正。經修改、補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3、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沒有提交自訴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或者補充。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現場不能確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并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 5、經審核,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自訴,堅持向本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6、經審核,案件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經審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服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撤回自訴,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對已經登記立案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前提下進行調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自訴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30天審理,這具體的情況也是需要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來進行處理,如果是使用普通的程序,第1審的案件一般是一個月。當然案情非常嚴重的情況之下,經過批準可以延長。
一、自訴刑事案件多久審理?
自訴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30天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二、刑事自訴案件流程是什么?
1、自訴案件范圍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輕傷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對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自訴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訴人應向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審查,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直接受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通知自訴人撤訴并說明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對于駁回起訴的裁定,自訴人可以上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的,可以受理。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3、自訴案件的審判的特點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訴,但對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反訴應具備下列條件,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自訴案件的辦案期限,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通知》的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們國家的訴訟類型的法律主要就是規定一些程序方面的問題,比如說程序的期限性的問題,很多人提起自訴,就是希望能夠快速的得到審理,但實際上審理的進展程度和期限都是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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