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會連累家人嗎
盜竊罪不會連累家人。
犯罪分子構成詐騙罪的,不會連累家人。我國刑罰是罪責自負原則,禁止株連親屬。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的法律后果:
1. 刑事責任:根據盜竊行為的嚴重程度,可能面臨罰金、拘留、監禁甚至更嚴重的刑罰;
2. 民事責任:可能需要對被盜物品的所有者進行賠償,以彌補其經濟損失;
3. 社會影響:個人信譽和社會形象可能受損,影響就業和人際關系;
4. 影響未成年子女:如果盜竊者有未成年子女,可能會影響子女的監護權問題;
5. 影響家庭成員:雖然不會直接連累家人承擔法律責任,但可能會給家庭成員帶來精神壓力和社會歧視。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構成詐騙罪不會連累家人,根據我國刑罰原則,禁止株連親屬。犯罪分子將面臨不同程度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罰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一般來說入室盜竊如何賠償
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那么具體的賠償金額可以同當事人進行商議。如果構成犯罪的話,那么具體的賠償會在罰金當中體現。達到數額較大及更嚴重情節的犯罪嫌疑人都需要繳納罰金。
一、一般來說入室盜竊如何賠償
(1)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的,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6)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
(7)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二、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么
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區別如下: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而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
3、犯罪對象不同。而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為本罪所獨有;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5、主體要件不同。盜竊罪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周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僅限于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于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區別為:盜竊罪是偷取財物、盜竊罪是利于被害人的信用卡偷取財物,盜竊罪運用的是秘密的手段,而信用卡詐騙存在惡意透支。兩者的相關主體也有差別,并且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盜竊少量公私財物可以調解處理嗎?
去偷別人谷子,被主人抓住了,谷子沒偷走,可以調解嘛?盜竊罪可以和解,但不是私了,而是存在盜竊罪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改,并與被害人合法、自愿的達成和解,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人民法院根據對被告人從寬處理的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事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刑罰的過失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刑罰。
1、關于治安案件中的盜竊案件是否可以調解處理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和解制度,但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根據此條規定,可以視為“和解”條款。
2、不管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和解”條款,還是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刑事和解制度,其中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讓受害人損害的法益盡可能的進行補償。
3、不論是和解條款還是和解制度,法律并沒有把違法犯罪行為的追訴權讓渡給受害者。也就是說,達成和解后,是否還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不是由受害人決定,還是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而引入的一項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特別指出: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輕傷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絕大多數。
(二)、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對于瀆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對公職人員從嚴要求和嚴格處理的現實考量。
(三)、刑事和解的啟動和受理:(l)啟動。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愿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司法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應由公、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后,應當審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
超市被偷的東西誰來賠償
法律分析:超市商品被盜時,責任應由超市防損員、營業員以及超市本身共同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能被處以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若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可能被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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