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王先生駕車去郊區游玩,倒車時不小心撞到了路邊的樹上,導致汽車的后備箱蓋受損。當時王先生并沒有及時給保險公司打電話報案,而是打算把車開到市區修理廠后再通知保險公司,將定損與修理同時進行。沒想到的是,王先生在返回途中又撞到了路邊的護欄,導致汽車右側受損。根據車險條款,在汽車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的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不予理賠。但奇怪的是,王先生的車這次連續兩次出險卻順利得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這是為什么呢?就此咨詢了保險律師。
保險律師表示,“受傷汽車”遭遇第二次車險后,保險公司是否對第二次出險進行理賠,主要是根據第一次出險是否足以影響汽車的安全性能。如果第二次事故的原因與第一次事故損壞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第一次出險汽車被損壞已經處于非安全行駛狀態,當這類汽車遭遇第二次出險受損時,保險公司對于第二次出險遭遇的損失是不予理賠的。例如,如果車主開車時第一次出險導致汽車制動功能受損,出現剎車不穩或制動遲緩的情況,那么如果該車繼續行駛導致第二次出險,保險公司將不作理賠。
相反,如果前次汽車出險后,汽車的性能并沒有受到負面影響,可以證明汽車出險后性能穩定,仍處于安全行駛狀態中,那么當汽車第二次出險受損時,保險公司如果認定第二次出險屬于保險責任事故范圍內,仍然會給客戶理賠。以上王先生的案例就屬于這種情況,所以得到了保險公司賠償。
如果汽車是在前后兩次事故中(期間沒有及時修復),導致同一部位受損,是否理賠要看兩次事故的因果關系。如果兩次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即第一次出險成為第二次出險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第一次出險的損失,對于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將不予賠償。
另外,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汽車受到兩次撞擊,比如當司機錯把剎車當油門踩下時,不但汽車本身將遭到第一次撞擊,另外或許由于汽車沖勁過猛,反而會使汽車彈向旁邊行駛的汽車,導致第二次撞擊,而這兩次撞擊會導致汽車的同一部位受損,對于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按一次事故核定損失和理賠。
車險理賠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到保險公司理賠。理賠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復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
理賠原則
車險理賠工作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在賠償處理過程中,特別是在對汽車事故進行查勘工作過程中,必須提出應有的要求和堅持一定的原則。
(一)樹立為保戶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原則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
(三)堅決貫徹“八字”理賠原則(四)注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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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強險在一年內出兩次事故是可以按照限額賠償的,但是交強險中對財產最高只可賠2000元,即年賠償額超過2000元之后保險公司不在負責財物損失的賠償,需要個人自行支付,即兩次事故總賠償額在2000元以內,交強險賠償,超過2000元,個人自行承擔賠償。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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