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互毆誰先動手的關鍵,先后動手會影響雙方的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涉及責任的分攤。打架應當按照造成的后果處罰,如果構成輕傷二級,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架協商不成雙方是否都會被拘留,這取決于具體案件的情況和公安機關的判斷。以下是可能的處理方式:
1、行政拘留
如果打架行為未造成輕傷以上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涉及治安管理問題,此時可能采取的是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用于懲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2、刑事拘留
如果打架行為導致他人受到輕傷以上的法律后果,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此時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用于確保案件調查和審理的順利進行。
3、調解處理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如果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協議,則可能不予處罰。如果調解不成功,公安機關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
打架的責任劃分如下:
1、過錯程度
如果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么過錯主要在施暴方,被打方在正當防衛范圍內造成的損傷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但法院也會考慮是否存在侮辱、誹謗等惡劣情節,并綜合全案來判定責任比例。
2、傷情鑒定
傷情鑒定結果是責任劃分的重要依據。如果雙方的傷情均為輕微傷,一般是給予治安處罰,如拘留、罰款等,各自承擔自身的醫療費用等損失。如果一方的傷情為輕傷及以上,那么致傷方將承擔刑事責任,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還需承擔受害方的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經濟損失。
3、正當防衛
如果一方為了制止或防止對方正在對自己或他人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在正當防衛過程中,如果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那么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防衛行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即防衛過當,那么防衛者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的確定通常會考慮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等,并根據責任比例進行分攤。如果打架行為導致輕傷以上后果,除了民事賠償外,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打架雙方協商的注意事項如下:
1、自愿性原則
確保雙方自愿參與協商,而非受到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壓力。
2、合法性原則
協商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3、明確責任
在協商過程中,應明確雙方的責任和過錯,為后續賠償提供依據。
4、賠償事宜
協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具體數額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書面協議
達成一致后,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賠償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
6、違約責任
協議中應明確違約責任,如逾期支付賠償款的后果等。
7、履行協議
雙方應嚴格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避免產生新的糾紛。
8、法律效力
協議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予以尊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打架互毆分誰先動手嗎?
也是會分誰先動手的,對于互毆誰先動手關鍵,先后動手影響雙方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涉及責任的分攤。互毆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打架誰先動手誰責任大嗎?
打架不是誰先動手誰責任大。論誰先動手,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如果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如果傷情鑒定一方為輕傷及以上,那么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調解,由檢察院起訴。
三、故意傷害構成的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周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打架存在互毆的情形那么代表著雙方都會對責任分攤,但一般誰先動手所涉及到的情節就會嚴重一些,但最終也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做分析,所以,在發生打架事件一定要選擇及時的報警,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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