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后,警察就開始偵查了。
一、如果采取刑事拘留的,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上述時間到期后,檢察機關要么批準逮捕,要么不批:或無罪釋放;或繼續偵查但強制措施轉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批準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公安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在檢方的審查起訴期限:最少1個月。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再移送到檢方,期限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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