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是否有關墳地規定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墳墓作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其所有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 墳墓遭受破壞,導致死者遺體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的,墳墓的毀損被視為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若未導致遺體或遺骨的變動,墳墓作為特殊財產,其毀損行為屬于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3.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規定遷墳的具體條款,但遷墳相關賠償可以參照土地賠償規定。征收土地時,應按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包括耕地、菜地等。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個人房屋等不動產,并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5. 祖墳被毀受法律保護,但祖墳占地是否合法需視當時申請情況。盡管一些祖墳可能屬于“非法占地”,但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通常采取補償措施解決。
6. 墳墓喪葬等方面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106條第二款、117條第二款、《物權法》第36、37條,以及刑法的侮辱尸體罪等。此外,還有專門性的規定,如《殯葬管理條例》和《關于特殊墳墓處理問題的通知》等。
老墳動遷最高能賠償多少
法律分析:目前,關于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以甕安縣為例,墳墓搬遷補償標準:1.墳墓補償標準:有碑料石墳2000元/座(雙墳3000元/座)、有碑毛石墳1800元/座(雙墳2500元/座)、有碑土墳1600元/座(雙墳2400元/座)、無碑毛石墳1600元/座、無碑土堆墳1500元/座。2.搬遷墳墓墓地補償:每座搬遷的墳墓按1980元/穴補助墓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老墳動遷怎么賠償
1. 老墳動遷的補償標準因地區而異,通常基于實際的動遷成本來確定。
2. 在農村墳地征遷中,補償費用涵蓋了遷墳的包干費用,這包括了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3. 物質賠償涉及拆遷、重置墳墓的費用以及對墳墓所占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4. 精神賠償則是針對遷墳對逝者后代精神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
5. 遷墳后剩余的款項應在墳主的全部后人之間分配。
6. 盡管墳主去世后所占用的墓地曾是農村集體所有,但考慮到歷史背景和傳統習俗,墳主后代應被視為對該土地享有使用權。
7. 由于后人對墳地的照料和祭拜最為頻繁,遷墳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墳主的近親屬身上,因此遷墳款項應在墳主的后代之間分配。
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9.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10.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用于支付其保險費用,需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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