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嫌敲詐勒索,搜集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 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5.12法釋〔2000〕11號)
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男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不屬于犯罪。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雙方是否自愿,都以強奸罪論處并從重處罰。
如果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但女方以敲詐錢財為目的,借強奸為名實施敲詐行為,可以報警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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