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辭退有三期賠償嗎
妊娠期間被裁員的女性,享有“三期”賠償權利。
即孕期、產期以及哺乳假。
勞動法規明文規定,企業不能在這3階段與員工終止雇傭關系。
如企業存在違規情況,此時退休孕婦可行使繼續履行合同權,亦或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此金額為毀約前經濟補償的雙倍。
根據勞動者服務年限,給予相應的薪資補償,每滿1年給付1個月的薪資作為補償,不足半年則視為半年算。
在此基礎上,婦女仍可爭取“三期”期間工資福利方面的損失賠償。
關于賠償額及支付方式,需要依據實際案例及證據進行確認。
孕婦辭退怎么賠償
1. 若孕婦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賠償方式如下:經濟補償金應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2. 若工作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但不足一年,應按一年計算賠償。
3. 若工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 孕婦被辭退后,生育津貼的計算應由用人單位按期足額繳納和申請。
5. 用人單位有義務依法為孕期的女職工繳納和申請生育津貼。
6. 若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孕期女職工,除應支付正常經濟補償外,還應支付雙倍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公司辭退孕婦的賠償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若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在產假之前辭退了懷孕的職工,單位應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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