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罪立案標準
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名譽侵權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公民、單位利用網絡平臺故意實施侵犯他人的行為、且此行為確實導致特定公民、單位的名譽權受損、且受到的損害嚴重,那么就滿足了網絡名譽侵權的立案標準。名譽權被侵犯的公民、單位可以向侵權者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1、名譽侵權罪立案標準:
(1)侵權人主觀方面是出于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
(2)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3)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
2、網絡侵犯名譽權性質嚴重的,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可能涉嫌*、侮辱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可以要求*機關提供協助。
3、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1)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2)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侮辱、誹謗都是比較常見的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對于某特定的公民、單位來書,在發現自己的名譽權被某特定的公民侵犯之后,可以先收集相關可以證明自己的名譽權確實被侵犯了的證據之后,再向他人提出賠償等的請求。
名譽損害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等而使損害后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
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是多方面的,首先,侵權人必須實施了侮辱或誹謗行為,這些行為客觀上損害了他人的名譽,并且這種損害是為第三人所知悉的。侮辱行為既可以通過言語也可以通過行動來實現,它往往涉及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他人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此詆毀他人的名譽。而誹謗則涉及散布虛假信息,旨在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
其次,侵權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種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卻依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存在實際惡意,即使并未造成實際損害,也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過失則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名譽受損,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損害的發生。例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其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病情信息,導致患者名譽受損,這種情況下,醫院的行為即構成侵權。
侵害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即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對象,那么在法律上便不存在受害人的概念。然而,即便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只要讀者能夠明確所指的對象是誰,這種侵權行為依然存在。因此,即使沒有直接指名道姓,如果侵權行為指向的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最后,侵權行為必須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受到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導致精神上的折磨和心理上的創傷。然而,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受害人主觀感受的產物。名譽權的侵害,核心在于損害了公眾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而不是受害人對自己的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
因此,如果侵權行為沒有導致受害人的社會評價下降,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這要求侵權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能被視為對名譽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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