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受傷賠償標準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一般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協商一致為準。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
學生意外傷害標準賠償確定:
1、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按照實際花費和損失確定。
2、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確定。
3、造成學生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4、造成學生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該負哪些責任?
要看孩子的年齡有多大,還有學校是否有過錯。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學生在校意外燙傷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通常學校會給學生買保險,這種保險,可以報銷一定的住院費用,加上學生自身的社保,可以通過組合的方式解決部分費用,同時,由于學校有一定的責任,所以可以申請賠償。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怎么賠償
學生遭遇意外傷害的賠償標準與人身意外傷害賠償標準相同。
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等。
學生意外傷害的賠償范圍如下:
1、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應當根據人身傷害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2、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
3、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4、侵害學生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學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受傷賠償標準
學生受傷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應當根據人身傷害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2、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
3、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4、侵害學生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的特點:
1、學生傷害事故是學生,特別是成長中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學生的損害。廣義的學生傷害事故,包括大學生、研究生在校期間的損害,而狹義的學生傷害故僅指未成年學生的損害;
2、學生傷害事故是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以及教育教學、生活設施引發的學生人身傷害;
3、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綜上所述,要是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了意外傷害的話,此時需要看學生的實際年齡段究竟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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