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工資雙倍賠償
“雙倍工資”補償通常適用于用人單位未能依照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時,自雇傭關系建立之日起超過一個月而不滿一年的情況。
對于此類違法行為,必須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作為懲罰性賠償,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在此類案例中,若勞動者入職后,用人單位超過應簽署勞動合同期限一個月之內仍然沒有與其簽約,那么從第二個月開始直至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權主張每月雙倍工資。
然而,請留意,主張該賠償存在時效的限制,勞動者需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維權。
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賠償標準
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需首先確認自己的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適用雙倍工資賠償的案件包括:
1.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的地域管轄原則為:
1.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 若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關于仲裁時效,根據法律規定:
1.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2.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雙倍賠償金適用哪些情形?
一、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是什么
1、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如下:
(1)單位辭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且該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2)單位辭退患職業病的員工;
(3)辭退在醫療期內的員工;
(4)辭退在三期內的女職工;
(5)辭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五年內會退休的員工;
(6)以及其他的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雙倍賠償金是否存在代通知金
雙倍賠償金不存在代通知金。雙倍賠償金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支付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應當支付代通知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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