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一)約定計算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的數額或因一方違約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方法來確定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一方違約造成對方可得利益損失時,應根據約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二)收益對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得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種方法又可分為平均收益對比法和同類收益對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時間段的收益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潤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其可得利益損失。后者是指以同類合同、同時期內實際履行所取得的財產利益,同類企業在某個時期獲得的平均利潤,或以某項設備投入正常運行時所獲得的財產利益等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審理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糾紛案件中難以準確地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時,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權,責令違約方支付一個大致相當的賠償數額,以合理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可得利益損失評估的范圍
1、生產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調試)設備、原材料或交付的設備、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致另一方延誤生產期間的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違約解除承包、租賃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后不及時交接承包、租賃物(包括車間、廠房、生產用特種車輛等)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數量不合約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轉售的交易失敗而受到的損失。
對于可得利益的清算是關系到后期的賠償數額和具體問題處理后果,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嚴格基于實際的損失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利潤損失險條款詳細規定了在不同情況下對毛利潤損失和工資損失的賠償。首先,營業額減少時,賠償金額根據毛利潤率乘以實際損失的營業額與標準營業額的差額計算。若額外支出的費用是為了避免或減小損失,其賠償上限為毛利潤率乘以因這些費用避免降低的營業額。其次,工資損失的賠償根據營業額減少的周數和比例,扣除因損失節省的工資部分。營業費用增加的賠付以避免的額外費用為限,且根據營業額減少的規則進行調整。
第三項保險涵蓋因索賠產生的審計費用,第四項則涉及其他附加條款的賠償。定義部分詳細解釋了毛利潤、特定營業費用、工資、營業額等關鍵術語??倓t中強調了被保險人的責任,包括如實報告、記錄保存、及時通知損失、配合調查等。如果有欺詐行為或故意行為,索賠將無效。如果涉及其他保險,本公司按比例承擔賠償。被保險人需支付費用以協助公司追償,并在賠款后調整保險金額。索賠時限為一年,保險單可注銷,保費退還或計算方式根據注銷時間調整。爭議解決方式包括協商、仲裁或法律訴訟,具體地點依協議而定。
附錄進一步明確了營業額計算、未保險維持費用的處理、恢復保險金額的條件、預付賠款和保險費調整等具體操作規則。這些條款旨在確保在意外損失發生時,賠償金額的確定和支付有明確的依據和程序。
又稱“營業中斷保險”,是依附于財產保險上的一種擴大的保險。一般的財產保險只對各種財產的直接損失負責,不負責因財產損毀所造成的利潤損失。利潤損失保險則是對于工商企業特別提供的一種保險。它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受災后停業或停工的一段時期內(即估計企業財產受損后恢復營業達到原有水平所需的時間)的可預期的利潤損失,或是仍需開支的費用。例如,由于商店房屋被焚不能營業而引起的利潤損失,或是企業在停工、停業期間仍需支付的各項經營開支,如工資、房租、水電費等。
第一項保險限于由于營業額減少,營業費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潤損失,賠償金額如下:
1、營業額減少:
賠償金額為毛利潤率乘以賠償期限內由于損失所造成的營業額低于標準營業額的差額。
2、 營業費用增加:
但這項費用以不超過毛利潤率乘以因額外費用而避免降低的營業額所得的金額為限。
但如本項的保險金額低于毛利潤率乘以年度營業額所得的金額,給付的賠償金額應按比例減少。 第二項的保險限于工資損失,給付的賠償金額為:
1、 營業額減少:
(1). 從發生損失時賠償期限開始到不遲于第▁周末為止,賠償金額為工資率乘以▁周內的營業額減少所得的金額,扣除上述賠償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險減少工資數額而節省的任何金額。
(2).賠償期限其余部分的賠償金額為工資率乘以該期間的營業額減少,扣除該賠償期內由于出險減少工資數額而節省的任何金額。但不得超過工資率的50%乘以該賠償期的營業額減少所得的數額,另加上本項1款(1)節下扣除的節省金額。
2、 營業費用增加:
賠付金額為超過第一項2款列明額外費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據本項1款(1)節和(2)節有關營業減少的規定的如未發生這項費用原要支付的額外費用。
但如本項保險金額低于工資率乘以年度營業額所行的金額,本項的賠償金額應按比例減少。 第四項保險限于本保險單附加條款▁項下的賠償。
定義
一、毛利潤:
(一) 營業+年終庫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項的數額減去
(二) 上年庫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營業費用的數額為毛利潤。注意:上年庫存和年終庫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數額應按照被保險人正常的會計計算方法算出,并適當規定折舊。
二、 特定營業費用:
(一) 購買原材料的全部數額(減除獲得的折扣);
(二)工資的全部數額;
(三) 為維持業務的正常經營而支付的出險后可能停付的一切專用及直接費用。
注意:除在明細表內另有規定外,本定義措詞的含義應與被保險人賬冊中通常表達的意義相一致。
三、 工資:付給雇員報酬總額[包括獎金、加班費、生活補助(如有此項補助)、保險費、節假日工資以及其他與工資有關的款項]。
四、營業額:在營業處所經營業務過程中,對出售及交付的貨物及提供的服務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扣除折扣)。
五、賠償期限: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第▁月末止,在此期間營業結果因損失而受到影響。
六、毛利潤率:在發生損失之日前的會計年度內,毛利潤對營業額的比率。
七、工資率:在發生損失之日前的會計年度內,工資總額對營業額的比率。
八、 年度營業額:發生損失之日以前十二個月內的營業額。
九、 標準營業額:發生損失之日前十二個月相當于賠償期間的營業額。
上述數額或比率必要時應根據營業趨勢及情況的變化,或損失發生前后業務受影響情況,或如未發生損失原會影響業務的其他情況予以調整,使調整的數額盡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險后有關期間如未發生損失原可取得的經營結果。
1.被保險人如偽報、誤報或隱瞞任何重要細節,本保險單應予無效。
2. 本保險起期以后,不論何時,如遇下述情況而未經本公司簽署附錄確認繼續有效,即應失效:
(1). 清理營業或業務由清算人或財產管理人經營或永久停業;或
(2).被保險人的利益終止;或
(3). 經營項目營業處所或營業處所的財產發生變更,從而增加損失的風險。
3.被保險人嚴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險單條款的規定,應為本公司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
4.被保險人必須保存完整記錄。自開始經營日起的全部記錄,如財產目錄,生產及資產負債表應予妥善保管。為防止記錄同時被毀,被保險人應分別存放幾套記錄。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有權查閱上述記錄。
5. 發生可在本保險單項索賠的損失后,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盡力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許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措施,以減少營業中斷或對營業的干擾,或避免或減少損失。如在本保險單項下索賠,被保險人應不遲于在賠償期限終止后三十天內或經本公司書面允準的延長期限內,自費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細目的索賠清單,及投保的有關損失或一部分損失所引起的不論任何種類的間接損失的其他保險的細節。被保險人還應自費出示及提交本公司為調查或核實索賠所需要的賬冊和其他營業賬冊、憑證、發票、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文件單證、證明、情況及說明。
6. 索賠如有欺詐,或如被保險人或代表被保險人的任何人以欺詐手段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損失系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共謀所致,本保險單項下的一切利益均應喪失。
7. 發生導致本保險單責任范圍內損失的意外事故時,如另有由被保險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險保障同一損失名其某一部分,本公司將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應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并支付費用的情況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論在本公司賠款以前或以后,進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許進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權利及追償權,或在賠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后得以從其他方取得補償或通過權益轉讓取得賠償。
9. 賠款給付以后,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金額應減去賠付的金額,并由本公司簽發減少保險金額的批單,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不予退回。
10. 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效,從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不得超過一年。
11.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注銷保險單。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后者按日平均費率計算。
12.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保險單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審理。除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1、 包括全部營業額條款:
在賠償期限內如果為獲得營業收入,被保險人或他人代其在營業處所以外的地點,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則有關這項銷售或服務所給付或應給付的金額,在計算賠償期限的營業額時應包括在內。
2、 未保險的維持費用條款:
如本保險單未承保經營業務的維持費用(根據本保險單規定對毛利潤的定義,在計算毛利潤時已予減除),在計算本保險單項下,可以取得補償的營業費用增加的賠償金額時,只賠償營業費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潤與毛利潤加上未保的維持費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額外費用。
3、 恢復保險金額條款:
為了使本保險不因損失而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可對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日止就損失數額部分支付適當的額外保險費系恢復保險金額。
4、 每月預付賠款:如予要求,本公司在賠償期間可以每月預付賠款。
5、 調整保險費條款:
被保險人如最遲在任何保險單年度滿期后六個月內聲明,根據審計師(查帳員)的證明,與任何保險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五個月會計期間所賺得的毛利潤少于所保保險金額,可按比例退還差額部分的保險費,但退還保費不得超過保險期內對此項保險金額所付保險費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險單項下索賠,則上述保險費的退還,只限于非該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額減少的那部分差額項下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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