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后不去派出所報到行不
取保后不去派出所報到不行。
因為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需要接受公安機關的考察和監管。如果被取保候審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報到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加長其監管期或者取消其取保候審資格等。因此,建議被取保候審人及時到派出所報到,以便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管和考察。
取保候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對于一些輕微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初次犯罪的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以保證案件的順利審理;
2、對于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其身體狀況不適宜拘留或審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以保證其身體健康和案件的順利審理;
3、對于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其家庭、工作、學習等原因需要暫時回到社會,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以保證其正常生活和案件的順利審理。
取保候審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3、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4、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并簽訂取保候審書;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報到,并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案件后,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要不要報到
在實行取保候審的這段時間內,被取保候審人或者被告人有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按時前往執行機構報到。此處提到的“執行機構”,通常情況下即為執行案件偵查工作的公安部門。其主要目的在于確保這些人員能夠隨時聽候司法機關的傳喚,以便能夠有效地參與到案件的調查與審判環節之中去。因此,可以明確地說,在實行取保候審期間,是有必要進行報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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