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隨著中外交往的日益頻繁以及華人國籍、身份變化等因素,“涉外婚姻”日益增多。涉外離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關系解除,以夫妻雙方國籍不同為標準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雙方均為中國居民,且居住地在國外;(2)一方為中國居民,一方為外籍人士;(3)雙方均為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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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律師解答:
絕大部分的涉外離婚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管轄,但也存在由中級人民法院甚至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管轄的情況。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范疇。
夫妻雙方都是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的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居住在國外(未定居)則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居住在國外(已定居),若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是中國公民,另一方是外國公民,若雙方居住在國內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一方居住在國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都是外國公民且雙方居住在國內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方居住在國內,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補充:
如果一方當事人具有戶籍,無論是國內一方起訴國外的一方,還是國外的一方起訴國內的一方,居住地法院具備管轄權都有法律可依。對具備中國戶籍的情況下的涉外離婚案件進行管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雙方都沒有中國戶籍,查看婚姻締結地是否在中國。在雙方都沒有戶籍的情況下,要讓法院受理案件的唯一途徑就是婚姻締結地在中國。
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的管轄權有哪些
我國有關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這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管轄權則轉至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然而,這一原則并非絕對。在特定情況下,管轄權的分配有所不同:
對于不在中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管轄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負責,若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原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對與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提起的離婚訴訟,若定居國法院以管轄權歸屬婚姻締結地所屬國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尋求法院處理時,可以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國外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的離婚案件,原則上不予受理。若所在國基于當事人國籍所屬原因拒絕受理,雙方回國尋求法院處理時,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若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管轄權則歸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我國對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規定較為靈活,旨在適應不同情況下的法律需求,確保訴訟程序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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