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非法發放貸款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貸款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非法發放貸款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3、主要要件: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屬于特殊主體,僅限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非法發放貸款罪主觀上表現為過失。
違法放貸罪認定標準如下: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
2、所發放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不構成違法放貸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違法放貸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七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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