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決定書意味著什么
法律主觀:
訴訟當事人收到了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的,意味著人民檢察院不再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收到不起訴決定書意味著什么
犯罪嫌疑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的,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定罪處罰,不會留有犯罪記錄。
什么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的類型可分為三類,具體為:
一、法定不起訴,也叫絕對不起訴,即《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七種情形,具體包括:
二、(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相對不起訴,也叫酌定不起訴,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三、存疑不起訴,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若被害人一方或被不起訴人一方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的決定有異議,應當如何救濟?
一、被害人一方如果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異議的,法定的救濟方式有兩種:申訴和自訴。
(一)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訴。1.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2.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被不起訴人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復申訴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復查。
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應當遞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制作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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