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條之一的理解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中規定了許多有關刑事案件罪名的宣判和量刑。其中強奸罪是一項性質惡劣的犯罪行為也在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強奸罪,即刑法236條司法解釋是什么?對于強奸罪,怎樣清楚地認罪和判刑?這個問題,小編為你解答。一、刑法236條司法解釋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 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二、強奸罪條文注釋 強奸罪,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 暴力手段,指行為人使用毆打、捆綁等方法對被害人實行身體強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脅迫手段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如殺傷被害人或其親屬、揭發其隱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機實行奸淫,等等。對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無性表示能力的婦女,或者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也不論對方是否表示同意,均應以強奸論。犯罪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三、強奸罪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綜上所述,刑法236條對于強奸罪的量刑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強奸罪的社會不良影響重大,量刑也是非常嚴格的,情節嚴重者會判處死刑。以上就是小編對“刑法236條司法解釋是什么?”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師。
強制侮辱婦女罪的司法解釋
一、強制侮辱婦女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1、強制侮辱婦女罪的司法解釋是: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褻兒童的,依照量刑從重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如何認定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界限。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為的定性。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采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系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奸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雙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于: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刑法第223條司法解釋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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