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素包括:(1)侵害客體—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轉;(2)違法行為情節及影響:實施嚴重的濫權舉措導致巨大公共資產或國民權益損失;(3)犯罪主體: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主觀心態:故意犯意且明晰濫權后果并希望或放任之產生。【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主體包括哪些人員
濫用職權罪主體包括哪些人員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包括擔任公務員、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員。
正文:
一、濫用職權罪的定義
濫用職權罪是指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構成犯罪的行為。
二、濫用職權罪的主體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主要包括擔任公務員、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員。公務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團體等組織中從事專業性工作并依法享受國家的特殊待遇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則是泛指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軍隊、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工作的人員。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規定了濫用職權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主要包括擔任公務員、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員。該罪行為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而言,主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的工作人員。這是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明確指出的。這也與憲法的明確規定相吻合,憲法中同樣指出了國家機關的范圍,包括上述五類機構。因此,非上述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則不是濫用職權罪的主體。簡而言之,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要理解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我們需要將其與一般工作人員區分開來。一般工作人員,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即便在工作中有不當行為,也不構成濫用職權罪。這是因為濫用職權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身份是界定該罪行的關鍵。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濫用職權罪意味著其超越職權范圍,以職權為手段,侵犯公共利益或個人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法律的權威性。因此,針對這一罪行的主體界定,是為了明確責任歸屬,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身份、職權范圍、行為性質、后果等因素。只有當行為人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其行為超越職權,嚴重侵害公共利益或個人權益時,才能認定其構成濫用職權罪。因此,明確主體的界定對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公民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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