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憲法和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具體地說,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第一、必須是違反了軍人職責。軍人職責是指由中央軍委和各總部、各軍兵種頒發的各種條令、條例,如《內務條令》、《紀律條令》、《戰斗條令》、《艦艇條令》、《飛行條令》、《保守國家軍機密條例》中規定的軍人一般職責和各級指揮人員、戰斗人員、值班值勤人員以及其他軍職人員的具體職責。軍人違反應當履行的職責,是構成軍人違反事職責罪的前提。
軍人違反職責罪與軍人違反軍隊紀律的行為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一般說來,軍人違反職責的行為,大量是屬于違反軍紀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是看違反職責的行為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程度。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
第二、必須是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國家的軍事利益是指有關國防、軍事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國防建設、軍隊建設、作戰能力、物資保障、軍事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對上述利益造成損害,就是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這是軍人違反職責罪本質的特征。
第三,必須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也就是觸犯了刑事法規的行為。如果行為是違法的,但不是應受刑罰處罰的,也不認為是犯罪。
上述三個方面是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基本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軍人違反職責罪適用主體的范圍
第四百五十條【本章適用的主體范圍]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本條是關于本章適用范圍的規定。
原《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五條也規定:“軍內在編職工犯本條例之罪的,適用本條例。”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原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涉嫌軍人違反職責犯罪的案件。
由原《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可知,原《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只能適用于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但在實踐中,究竟何謂“現役軍人”,普遍感到難以把握其外延,有必要在修訂的刑法中對此予以明確。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修改,主要是在本章適用主體范圍中增加了文職人員的規定。十余年前,軍隊就有編有少量文職人員。此次國防和軍隊改革,全軍編制文職人員20多萬,是現役軍人總數的近十分之一。文職人員的崗位絕大多數都是改革前現役軍人的崗位,有的文職人員就是現役軍人轉任。文職人員與現役軍人都是軍隊人員的主體,區別只是崗位不同、分工不同。因此,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同樣適用于文職人員。
根據本條規定,下列人員犯有本章規定之罪的,適用本章的規定處罰。
1.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
2.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由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也是我國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執行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他們擔負一定的軍人職責,因而對于違反職責的犯罪,也適用本章的規定。
3.文職人員。本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范圍,根據2022年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文職人員是指軍隊編制崗位依法履行職責的非服兵役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4.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由于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也擔負著與軍人相同的保衛國家、人民利益的職責,因而本條規定,對于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職責的犯罪,適用本章的規定。
關于文職人員的規定,既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也同時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根據202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適用本條例。
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軍人違反職責這個罪名涉及與相當多的犯罪的界限問題。如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爆炸罪、危險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等。如果是軍人在武器裝備維修、管理過程中,或者在軍事訓練、執行任務過程中,因使用武器裝備不當造成事故的,如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按照本罪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
1.與其它章節犯罪的法條競合問題。如叛逃罪與軍人叛逃罪;泄露國家秘密罪與泄露軍事秘密;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與玩忽職守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等。2.本章之罪的主體是現役軍人。3.武器裝備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過失爆炸罪等的區別。是否在武器裝備的維修、管理、使用中或者在作戰、訓練的過程中。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及其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貪污罪的區別。如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與妨害公務罪、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區別在于主體不同。還有如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與玩忽職守罪;軍人叛逃罪與叛逃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與其他的涉密犯罪,區別也在于主體不同。本章之罪的主體限于軍人,并且屬于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違抗命令,是指主觀上出于故意,客觀上違背、抗拒首長、上級職權范圍內的命令,包括拒絕接受命令、拒不執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體要求行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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