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構成要件
1. 客體要件:
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為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對侵害的社會關系進行審判。
2. 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特征表現為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在地方形成非法權威,實施惡行,欺壓、殘害民眾,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3.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含單位,只要符合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可。
4.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素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與;
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
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加入,隨后發現并退出,可能會被判定為其他罪名,而非本罪。
然而,若在知情后仍未退出,將按照本罪論處。
本罪的主要目的在于獲取金錢與權力。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量刑依據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含領導者或參與者以暴力、恐嚇等方式,組織開展犯罪活動,橫行霸道,欺凌民眾,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的行為。
該罪名的一般量刑標準如下:
1、主犯將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沒收個人財產;
2、積極參與者將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3、其他參與者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可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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