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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訴狀(交通肇事罪上訴狀)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04 11:17:48

交通肇事罪公訴意見書

對于交通肇事罪,由于法律規定這屬于公訴案件,因此一般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因此在向法院起訴的時候就要提供一份交通肇事罪公訴意見書,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交通肇事罪公訴詞。因此,想必大家都想知道,關于
交通肇事罪公訴意見書
是怎樣的?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交通肇事罪公訴詞
東檢公訴刑訴〔2015〕1177號
被告人呂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81********,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東陽市**鎮**村**路**巷**號。曾因賭博,于2005年6月6日被東陽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二千;因賭博,于2012年7月6日被東陽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四百元;因賭博,于2013年5月5日被東陽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四百元;因賭博,于2014年4月8日被東陽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3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5月3日凌晨0時39分,被告人呂某甲飲酒后駕駛未經檢驗的車牌號為浙******小型轎車,途經本市**鎮**路與**路交叉口路段時,與由趙某甲駕駛的搭載劉某某的無牌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車損及趙某甲受輕傷、劉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發后,被告人呂某甲逃離事故現場。2015年5月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呂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根據東公交認字[2015]第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甲飲酒后駕駛車輛,行經路口未確保安全,且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負事故主要責任。
經鑒定,被告人呂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65mg/100ml,屬酒后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接警單、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協議書、收條、住院病歷、電話記錄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葛某某、呂某乙、趙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趙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呂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物證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7、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甲飲酒后駕駛未經檢驗的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潘善輝
2015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呂某甲現羈押于東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3份。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交通肇事罪公訴意見書
的內容。通常構成交通肇事罪造成的損害都是很大的,而肇事者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也是不會免除刑事責任的,此時最高可以對行為人處15年有期徒刑。如有其它疑問,歡迎向網站發布法律咨詢。

刑事的上訴狀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xx市xx區xxx鄉導語:上訴狀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下面是我收集的關于刑事的上訴狀范文,歡迎參考。

  關于刑事的上訴狀范文(一)

  x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x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xxx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 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xx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和愿意積極賠付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關于刑事的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唐XX,男,XXXX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90219671004539X,漢族,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人,小X文化,農民,現住遂寧市安居區會龍鎮接官廳村。

  上訴人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2013)安居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居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原判決事實不清。

  原判決認定XX建筑有限公司與安居區會龍鎮趙XX等九戶村民簽訂了建房協議的事實是錯誤的。

  事實上,與趙XX等人簽訂協議是吳X與王X,該協議并經公證。

  原判決認定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進場施工的'事實也是錯誤的。

  吳X等人組織人員非法進行建筑活動的時間是2012年6月中旬。

  3、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制止違法行為的動機還是錯誤的。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唐XX為達到敲詐XX建筑公司的目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事實上,濤場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個疑問。吳X等人作為自然人,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隨隨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掛在自己的頭上,生拉硬扯地“掛靠”,非發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實施建筑活動,并侵犯上訴人及上訴人所在集體土地使用權,上訴人對吳X等人的這些行為進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動機,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4、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阻擾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錯上加錯。

  首先,施工是吳X等人,XX建筑公司是吳X等人冒用的,項目部是非法設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這一連串行為都被原審法院認定為正常的,讓人也是覺得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嚴重錯誤,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錯誤還很多,認定吳X等受影響的施工時間錯誤、直接損失錯誤等等。

  原判決證據不足。

  原判決采用的(2)號證據——即《受案登記表》和(5)號證據——《到案經過》,足以證明吳X等人對上訴人故意陷害。

  號證據表明:“2012年6月18日吳X報警:其在會龍鎮保山街上趙XX等九家建房,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村民以阻礙施工的方式敲詐了自己12000元,請查處。”這能證明如下事實:一、吳X報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吳X等人;三、給錢是吳X本人。

  號證據表明:“2012年6月18日吳X來報案稱: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當地村民敲詐了1.2萬元錢。經初查,我所發現該事實發生,同日立案,并將嫌疑人傳喚到派出所。”這能證明如下事實:一、吳X報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二、本案立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

  其他證據證明:吳X支付款項的時間是2012年6月21日。三天之后發生的事,提前三天報案,除了故意陷害,怎么解釋這一邏輯上的不可能?!其他證據還能證明:上訴人第一次被傳喚的時間是2012年7月19日,而不是6月18日。即然受害人吳X報案稱自己是建房人,自己被上訴人敲詐了1.2萬元,后來怎么成了建房的是XX公司,受害的也是該公司呢?

  原判決沒有闡述系列書證內容。

  原判決書所列的(1)號證據書證(其中還包括公證文書),該證據明確表明實施房地產開發行為的是吳X、王X,與XX建筑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這一重要事實,原判決竟然不作任何闡述。

  (3)號證據——《立案決定書》與(5)號證據——《到案經過》自相矛盾。

  號證據稱立案時間是2012年7月19日,(5)號證據稱立案時間是吳X報案的當日———即2012年6月18日。

  原判決對(6)號證據內容不僅闡述不清,且該證據直接證明吳X等人對上訴人進行陷害。

  趙XX出具收條的時間是2012年6月21日,將錢給上訴人的時間是2012年6月23日,這足以證明吳X于2012年6月18日報案是陷害上訴人,而且還涉及偵查人員([5]號證據足以證明)。B、趙XX從“濤陽建筑公司”領出的錢,該不該算在“XX建筑公司”頭上,趙XX是合伙建房戶,顯然不會連“XX”與“濤陽”都分不清。C、趙XX給上訴人領款,直接寫明是為上訴人領取“保護費”,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原判決采用的證據所證明的內容與認定的事實自相矛盾。

  號證據————證人吳X證言,吳X報案稱:“我承建的保山花園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多次被人阻撓……”該證據明確證明房屋開發是吳X個人,而原審法院卻認定從事房屋開發的是XX建筑有限公司。還有,成立房地產開發項目部的只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而不是建筑企業,這是常識,XX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個“保山花園項目部”,還雕刻了公章,只能證明,這個項目部是非法設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

  證人王X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王X證言,其稱“修房子的手續是有的,我們隨時都可以出示”時至開庭之時,都沒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須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證人鄧子平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鄧子平證言,其稱“我們公司在2011年6月與會龍鎮9戶人達成協議幫助他們聯合建房。2012年6月我們剛開工就遇到當地的唐XX帶起當地的群眾到工地上來阻撓我們施工,我們公司的經理吳X,現場負責人王海X和我就找到唐XX把他和當地的村干部李書記一起叫到遂寧一個茶樓協商……”首先,鄧子平證明首次施工時間是2012年6月,與吳X報案稱的2012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鄧子平稱公司在2011年6月與會龍鎮9戶人達成協議幫助他們聯合建房,與公證文件證明的“與九戶人簽訂聯合建房是吳X與王海X”相矛盾;再者,吳X報案時稱自己是農民,竟然被他“封”了一個經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稱“6月22日,我們到會龍唐XX叫趙XX拿錢我們就把錢給了趙XX”,但吳X報案的時間卻是“6月18日”,也就是說,吳X提前4天就報案了,而且會龍派出所也提前4天將案立了,還認為“敲詐勒索的事實已經發生”,現在的科X幻想也只停留在“時光倒流”層面上,吳X等人竟然搞出一個“時光加速”事件,說不定能撈一個“諾貝爾物理X獎”呢!想所別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寧市安居區公、檢、法的認可,也算為安居人爭了光吧!

  證人魏銀光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魏銀光證言,其稱“我是保山花園工程工地工程技術人員,我們公司交來的工程技術人員表上的錢是我們公司財務負責做表,經我審核發后簽字,再經公司經理簽字發放。2012年保山花園待工5、6、7月份管理人員工資合計表是我統計出來的,機械租賃合同是由公司經理負責簽訂的,錢是我審訂發放的,這些技術人員工人,民工工資及名冊、機械租賃合同全都是真實的。”這段證言前后矛盾不說,既然魏銀光自稱是“工程技術人員”,怎么做起財會人員該做的事?這只有兩種可能,要么公司是Y的,要么他說謊。不論哪一種可能,他均涉嫌偽證罪。

  鑒定結論不屬于刑事訴訟證據。

  號證據——即鑒定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二款(六)項的規定,鑒定意見才能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況且,該結論就是根據吳X等人的自我統計,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反而有足夠證據證明吳X等相關人員構成非法經營罪、誣告陷害罪、偽證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根據上述理由提出上訴,希望判準上訴請求。

  此致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文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劉某某,女,漢族,1959年1月31日出生,住XX.身份證號: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晏某某,男,漢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XX。身份證號: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xx支公司,公司住址:XX,負責人:楊某某,該支公司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晏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2、請求判令被告晏某某承擔原告女兒曾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各項合計人民幣XX元;
3、請求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xx支公司在交強范圍內對上述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晏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4年5月24日xx點xx分,被告晏xx駕駛xx小車由長沙市韶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紅星建材市場對面路段時,因超速行駛與過路行人曾xx、陳xx(另案起訴)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晏xx于次日向xx交警隊投案自首。根據xx交警隊事故認定,被告晏xx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曾xx、陳xx承擔次要責任。
被告晏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現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隨著汽車的全面普及,隨之帶來的交通事故也發生的越來越多,交通事故的處理如果雙方都不滿意,這就會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都會涉及刑事和民事訴訟。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族,初中文化,農民,住XX省XXX縣XXX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經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住XX區XX村XX組,系XX吉AXXX卡車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經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請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楊月國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87002,喪葬費8926元,處理事故的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500元,此項合共同賠償計:198428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決上列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4、判決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將該肇事車輛的保險金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給上列原告人。
事實及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時15分許,被告人XXX駕駛肇事車輛從XX區XX鄉XX村載預制板十五張到XX鄉XX村,當車行至XX區XXXX路11Km+2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所駕車輛制動不良,車輛側翻,致路邊行人兩死一傷,造成重大車損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該次事故經XX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第XX號認定書認定被告人XXX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XXX不負責任。現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經XX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已由XX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
同時經查,該肇事車輛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購買后于2006年11月17日變更過戶到XX公司,登記產權為公有,車主是XX公司。XXX并與XX公司簽訂貨運汽車聯合經營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車輛保險,保額限額為25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XXX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病車上路且操作不當,因此造成XXX死亡,同時造成其他死傷,其交通肇事行為已構成犯罪。其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人才損失,而且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
什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于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并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正因為如此,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復合性特點: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于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三、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即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這里的刑事被告人不僅是指那些被定罪量刑、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人,而且也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于行為輕微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致害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的,仍然負有賠償責任,應當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承擔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其特定的法律地位決定其應當盡到監護職責,所以當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時,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應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刑事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并且已尼被執行死刑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應當是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人本人雖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既然繼承了犯罪人的財產,就意味著也要承擔犯罪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仍然需要賠償,刑事被告人本人雖然死亡無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其遺產繼承人繼承了刑事被告人的遺產,根據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而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除了上述幾類應當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以外,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也負有賠償責任。另外,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近親屬自愿代為承擔的,司法機關應當準許,其近親屬可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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