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制度。假釋的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并遵循特定的程序。
一、對象條件:
1、適用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適用對象: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刑期條件:
1、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3、特殊情況:有特殊情況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三、實質條件:
1、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2、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一、提出建議:
1、執行機關(通常是監獄)負責對符合條件的罪犯提出假釋建議。
2、執行機關需收集整理罪犯的改造表現、悔罪態度等相關材料,形成假釋建議書。
二、法院審理:
1、人民法院收到假釋建議書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法院審查相關材料,聽取執行機關的意見,必要時可提審罪犯。
三、裁定與送達:
1、法院根據審理結果,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2、假釋裁定書送達執行機關和罪犯本人,并向社會公布。
四、考驗期監督:
1、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監督。
2、有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限為十年。
3、考驗期內,若罪犯違反規定,法院可裁定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剩余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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