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于行賄罪數額的認定是什么
刑當中對行賄數額的認定標準是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但是,行賄數額滿50萬元,不滿一百萬元的情況下,如果累計向三個人以上行賄也屬于情節嚴重,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量刑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行賄罪數額的認定是什么?
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律當中對行賄數額的劃分標準,其實也是為了約束法官的自由裁定權,因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行賄數額多,相對應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行賄所取得的非法獲利通常也是比較多的。
行賄罪情節嚴重的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 行賄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 行賄罪 的定罪和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該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按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或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 這些情節分別是,向三人以上行賄;將 違法所得 用于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現行《 刑法 》,“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解釋同時規定,若在檢察機關 立案 前,行賄人就主動交待了行賄行為,并使檢察機關因此破獲了相關 受賄 案件,那么可對行賄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檢察機關立案后,行賄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這時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而避免了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行賄人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么一般不適用 緩刑 和免予刑事處罰。分別是: 向三人以上行賄;因行賄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處罰;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2012年5月14日和8月21日,該司法解釋分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和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行賄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怎樣的
如若構成行賄罪者,其犯罪情節通常可被定性為嚴重情況,其中包含有:
首先,行賄金額已達到或超過一百萬元而不足以至五百萬元的情況;
其次,即使行賄金額僅為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但同時向三個及以上對象進行行賄的狀況;
最后,還包括行為人將非法獲得之財物用于行賄活動之中;或者是通過行賄手段來謀求職務升遷、調整的種種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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