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開設賭場罪從犯只判8個月嗎
一般開設賭場罪從犯只判8個月嗎
一般開設賭場罪從犯的刑罰由法庭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綜合考慮而定,判刑期限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即便是從犯,刑罰也可能超過8個月。以下是相關解釋。
正文:
一、開設賭場罪的性質
開設賭場罪是一種危害社會治安、損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其刑罰的輕重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包括犯罪的手段、規模、社會危害程度等。
二、影響判刑的因素
1. 犯罪行為的具體情節:如果從犯在開設賭場罪中扮演的角色較為次要,可能會對刑罰產生一定的緩和作用。
2. 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若開設賭場的規模較小,對社會的危害相對較輕,判刑可能相對較輕。
3. 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和悔過表現:被告人是否認罪悔過,以及在審判過程中的態度和行為也是法庭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
綜上所述:
一般開設賭場罪從犯的刑罰并非固定不變,而是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而定。在刑法的基礎上,法庭會結合具體情況判斷刑罰的輕重。因此,不能簡單地以8個月作為一般性的從犯判刑期限。
法律依據:
對于開設賭場罪,刑法中相關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體而言,可能涉及以下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誰非法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法庭在判決時,根據犯罪事實、犯罪動機、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全面權衡,決定刑罰的輕重。
開設賭場罪從犯最輕判多久
開設賭場罪最輕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適用緩刑:
1、如果從犯不是累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地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我國刑法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在我國,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旦罪名成立就會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罪從犯怎么判,嚴重嗎
開設賭場罪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開設賭場罪的從犯,一般是指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賭場,收取費用等人員。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適用緩刑。由此可知,如果從犯不是累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地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用緩刑。緩刑一般適用較輕的犯罪行為,如果從犯滿足緩刑適用的條件,能適用緩刑。但是從犯是累犯或者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適用緩刑。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本條犯罪,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般開設賭場罪從犯只判8個月嗎
看具體情況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 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在處罰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時,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后果確定處罰力度。
視情況而定:
1、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適用緩刑由此可知,如果從犯不是累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地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用緩刑。
2、開設賭場罪從犯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我國刑法又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條件: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綜上所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開設賭場罪的從犯,一般是指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賭場,收取費用等人員。
【法律依據】:
《 刑法 》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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