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刑訴法中是怎么規定的
監視居住刑訴法中的規定是: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2、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監視居住依據具體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有著明確的規范。原則上,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監視居住,以確保其生活環境的自然與熟悉。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可以在經過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以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如果認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會有礙偵查工作,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批準,同樣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這一規定旨在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的關系,確保在特殊情況下能夠有效開展偵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有著嚴格的限制。根據法律規定,不得在羈押場所或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這是為了避免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帶來額外的心理壓力,同時也是對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當性的有力保障。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遵循著既保障個人自由又兼顧社會安全的雙重原則。通過明確執行地點的規定,法律旨在確保監視居住措施的有效實施,同時維護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當性。
法律上監視居住是哪一條
在《刑事訴訟法》第74條-79條中,主要是對監視居住的規定。包括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一般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監視居住。特殊情況下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是不能在羈押場所、辦案場所進行。除無法通知的情況外,需要在24小時之內盡快通知其家屬。
一、監視居住是哪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哪些情形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雖然監視居住是一種強制措施,但這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而只是刑事強制措施。不管是否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該種措施,對最后的定罪判刑,其實都是沒有什么影響的。但是也不能忽略,一般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被監視居住了,多少可以知道罪行不嚴重,那么之后就算定罪,在處罰上面一般也不是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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