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別是法律規范是否有明確的規定,且兩者的適用情形不一樣,適用情形分別如下:
(一)法定量刑情節:
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刑法第67條第1段后段);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第351條第3款)。
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
(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第2款);
(3)脅從犯(刑法第28條);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第2款)。
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刑法第164條第3款);
(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第1款第3項);
(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
(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第2款)。
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
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第2款)。
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刑法第17條第3款)。
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條第3款);
(2)未遂犯(刑法第23條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第2款);
(4)自首的
(5)有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第1款前段)。
1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條第1款);
(2)累犯(刑法第65條第1款);
(3)刑法分則部分從重情節參見刑法分則。
(二)酌定量刑情節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3、犯罪的對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
5、犯罪的動機。
6、犯罪后的態度。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8、前科。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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