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情形有幾種
1、在非法拘禁他人的情況下,又使用暴力導致受害人傷殘的。2、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造成被害人傷殘的。3、對被監管人有虐待行為,導致其傷殘的。4、聚眾打砸搶,導致他人傷殘的。5、有聚眾斗毆情況,導致他人重傷的。6、非法組織賣血或者強迫他人賣血,對他人人身造成了傷害的。
一、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情形有幾種
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實施了下列行為,以故傷害罪定罪處罰: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3、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4、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5、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6、非法組織賣血或者強迫他人賣血,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傷行為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8、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殘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9、對于強奸犯出于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奸罪、故意傷害罪,按數罪并罰懲處。
10、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11、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嚴重殘疾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怎么判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的,往往是本身有其他情節,但是卻給他人造成了嚴重傷害或者導致傷殘的,這種情況下可以以本罪論,而在處罰上面有些時候也會從重對行為人判刑。也就是說如果是處3-10年有期徒刑的話,那此時需要從重對行為人處刑。
刑法第234條是什么內容
下面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解析,有點長噢:
一、概念
故意傷害罪,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首先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傊?,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其次,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第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二、認定
1、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的區別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2、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即使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殺人罪(未遂)。
3、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二者相近之處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往往都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二罪根本區別在于,前罪具有傷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過失致人死亡。司法實踐中,依據案情查明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對劃清二罪的界限,至關重要。
三、與故意傷害罪相關的刑法條文
1、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罰。
2、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3、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扶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8、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以故傷害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3.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4.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5.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6.非法組織賣血或者強迫他人賣血,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傷行為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8.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殘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9、對于強奸犯出于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奸罪、故意傷害罪,按數罪并罰懲處。
10.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11.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嚴重殘疾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12、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五、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適用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確定量刑起點后,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增加被害人輕微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
(2)增加被害人輕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
(3)增加被害人重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若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
(4)事先有預謀的;
(5)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若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2)持具有殺傷性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
(3)致二人以上重傷或者多人輕傷的。
七、相關司法解釋
a.高法《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6.8)[九5]
b. 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5.15)第九條
c. 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6.11)第九條
d. 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第六條
e. 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30)第四條
f. 高法《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25)第六條
g. 《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二(一)]
h. 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二)》(1983.12.30)[十六]
i. 兩高、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1983.12.10)[二]
j.兩高、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7.1)
k.兩高、公安部、司法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7.1)
l. 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10.1)[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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