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是指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文書。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不當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解除取保候審:
解除取保候審是指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原因:
一、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
二、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為監督公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原決定機關,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執行機關在收到原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后,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
司法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應注明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及決定事項。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并通知執行機關。保證金擔保的,應同時退還保證金保證人擔保的,應同時通知保證人以解除其保證義務。
對應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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