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可以判緩刑
申請緩刑的條件主要有三個: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才能申請緩刑;其次,判處緩刑對于社會沒有危害才能申請緩刑;最后犯罪行為人不是累犯的可以申請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緩刑的適用條件如下:第一,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犯罪情節輕微。第三,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現。第四,犯罪分子沒有再犯危險性,而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不利影響。但是,對于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犯罪分子,不能適用緩刑。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宣告緩刑,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因此,只要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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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的適用對象包含哪些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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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情況下,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良好,且無再次犯罪的風險,對社會無重大危害,法院會根據這些情節判決緩刑,緩刑期間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緩刑的適用對象限于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則不得宣告緩刑。
3.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需要遵守監督規定和人民法院判決的其他要求。
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宣告緩刑: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5. 宣告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6. 根據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 根據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的規定,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8. 根據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9. 根據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的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10. 由于犯罪情節較輕,對社會無重大危害性,且認罪態度良好,判處緩刑的可能性較大。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不遵守相關法律再次犯罪,將構成累犯,并會受到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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