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必須償命嗎
A 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一、殺人分故意或過失,如果是過失,那自然不存在償命的問題。
二、故意殺人罪概念以及量刑
1、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不論是否達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行為人只要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2、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第一選擇是死刑,然后才是無期等。從這個意義上講,確實是殺人就要償命!但是故意的殺人的情節,也是各有不同的,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 一錘定罪!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三、情節嚴重的
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四、情節較輕的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綜上,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第一選擇是死刑,即原則上殺人要償命。但每個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除非罪大惡極的,才會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
爸爸失手打死兒子判幾年
爸爸打死兒子怎么判刑:爸爸打死兒子會判刑,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故意殺人罪的概念: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區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殺人行為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的區別
過失殺人和故意殺人的區別為:
1、概念不同,過失殺人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致他人死亡的行為;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有故意致人死亡的行為;
2、過失殺人罪則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的態度,故意殺人罪是對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罪概念
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的構成 故意殺人罪 : 1、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手段可以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利用工具,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或動物。 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殺死一個胎兒不構成殺人罪,而殺死一個嬰兒則構成。 2、沒有法律的依據的非法行為,有合法依據的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正當防衛中殺死不法侵害者、對死刑犯依法執行死刑等行為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3、主觀上是故意,否則是意外事件,也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4、主體是年滿14周歲的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不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主體,但是對于間歇精神病人,判斷其在犯罪的時候是否處于發病期間則相當困難。 【相關延伸】 問: 故意殺人罪怎么判 ?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的案情需要當地法院進行審理后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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