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生病怎么辦
1. 服刑期間生病,監獄負責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這意味著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生病,監獄有責任提供必要的治療。
2. 病情嚴重,可申請保外就醫:如果服刑人員的病情特別嚴重,監獄無法提供適當的治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保外就醫。
3. 保外就醫的條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七條,對于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可以準予暫予監外執行。此外,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也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4. 監外執行的審批程序: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需提出書面意見,報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將意見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5. 保外就醫的安全性考量:對于可能存在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有自傷自殘行為的罪犯,是不允許保外就醫的。
6. 確需保外就醫的,醫院出具證明:對于確實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罪犯,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診斷,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保外就醫怎么辦理
保外就醫 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以及 拘役 的罪犯患有疾病而被有關機關批準監外治療。保外就醫也是 監外執行 的一種。 保外就醫的必要條件: 罪犯符合以下情況,準許保外就醫: 嚴重疾病甚至有死亡危險的 由 死刑 、無期徒刑表現良好而 減刑 的、服刑七年以上或者服刑年頭已經過了原判決的三分之一的,有長期慢性病并且沒治好。(面臨死亡威脅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條件約束) 60周歲以上身體素質差的服刑人員 身體殘疾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員 保外就醫的申請程序 1.由監獄所在區的所有警察進行評議,通過后報監區審核 2.經過監區同意以后,填寫《申請病殘鑒定書》。送到相關醫院進行鑒定,由鑒定醫師填寫后送到監獄執行部門進行初步審查。 3.由監獄執行組織(法醫和檢察院)進行初步討論,符合條件的填寫《監犯暫時允許監外執行審批表》。 4.通知家屬填表《監外執行取保書》,并通過具保人當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 5.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部門、獄政管理部門,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6.宣讀《監外執行犯守則》、《具保人須知》,并且簽名。 7.填寫監外執行報道證。 通過上述得知申請保外就醫的流程是相當麻煩的復雜的,并且整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不同意,那么就無法申請保外就醫。 現在再來聊聊還有那些是無法申請保外就醫的: 死刑緩期期內的、無期徒刑內的。 罪行嚴重,民憤意見大的。 為了逃避監獄內懲罰的,自殘自殺的。 還有以下情況也要注意,保外就醫過程中被收監并且外保期間不計入刑期的情況: 騙取保外就醫的; 自殺自殘的故意拖延就醫時間的; 辦理保外就醫不就醫的; 惡意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屢教不改者; 違法犯罪的; 不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不報道的。 保外就醫期滿的提前兩個月再去鑒定醫院進行重新鑒定,就醫情形消失的,收回監獄繼續執行,符合續保的及時辦理續保手續。 保外就醫期間死亡的,家屬應去公安機關和醫院開具 死亡證明 和除名。保外就醫期間服刑期已滿的情況下應及時辦理釋放手續。保外就醫期間又犯罪的情況下,在取得審理法院的相關文書后除去保外就醫資格。
程序 ▏保外就醫的條件及申請流程
保外就醫制度旨在為服刑人員提供在監外接受治療的機會,適用于患有嚴重疾病且不宜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的情形。此制度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法院在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直接決定其保外就醫;另一種是罪犯在服刑期間出現嚴重疾病,經監獄機關評估后批準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的罪犯需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和考察,期間計入刑期。若病愈且刑期未滿,應回監獄繼續執行剩余刑期;若刑期已滿,則按時釋放。
保外就醫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身患嚴重疾病且短期內有生命危險、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原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滿足一定刑期條件且病情符合保外標準。對于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等特定罪犯的保外就醫,需更加嚴格控制;而對于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等,則適當放寬條件。
申請流程包括:由監區討論并通過后,報獄政科進行初步審查,若同意則進行病殘鑒定;鑒定由監獄人員陪同罪犯至指定醫院進行,醫院需組織相關科室成立鑒定小組并出具詳細鑒定文件;在申請保外就醫前,監獄需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意見,并確保有擔保人存在,擔保人需向監獄繳納一定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綜上所述,保外就醫制度旨在為服刑人員提供合理的人道關懷,同時兼顧刑罰執行的公正性與有效性。在申請與執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確保程序公正、條件明確、監督到位,以實現法律與人道的平衡。
犯罪人怎樣才能保外就醫
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可以申請保外就醫,這體現了法律對服刑人員健康狀況的關懷。
首先,身患嚴重疾病的罪犯,如果短期內有死亡危險,可以申請保外就醫。這一規定確保了即使身處監獄,服刑人員也能得到必要的醫療照顧,避免因病情惡化而失去救治機會。
其次,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多病且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罪犯,也可以申請保外就醫。這一條款體現了對老年罪犯的特別照顧,讓他們能夠在相對舒適的環境中度過晚年。
此外,身體多病或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罪犯,在適用保外就醫后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情況下,同樣可以申請保外就醫。這不僅有助于減輕監獄的管理負擔,也能讓這部分服刑人員得到更好的生活照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這些條件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這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防止這些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對社會造成危害。
最后,對于確有必要保外就醫的罪犯,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和開具相關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作出;在交付執行后,則需由監獄或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并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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