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扣押物品問題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扣押的物證,書證所開具的清單是一式幾份,在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時扣押物物證書證所開具的清單是一式幾份,二者有什么區別么公安機關扣押物品規定有《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部分內容如下,詳細內容參考參考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情節和后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對明知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
(三)不按照規定向當事人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的;
(四)提取涉案財物后,在規定的時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向涉案財物管理人員移交涉案財物的;
(五)擅自處置涉案財物的;
(六)依法應當將有關財物返還當事人而拒不返還,或者向當事人及其家屬等索取費用的;
(七)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涉案財物損毀、滅失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案件審批人、審核人對于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萍鄉市公安局—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規定?
1. 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2.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涉案單位違規的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3. 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妥善保管、制作清單、隨案移送;定期對涉案財物處理跟蹤監督等。
4.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5.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6.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數額較大的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怎么處置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數額較大的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7. 虛假訴訟涉案金額達到十萬的,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警察沒收物品的規定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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