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些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表現出悔改表現或立功,都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
具體減刑的條件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且查證屬實;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這些條件體現了犯罪分子在改造過程中的積極態度和貢獻。
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也有明確規定:對于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對于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對于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這些規定確保了減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減刑制度的實施,既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激勵,也是對其改造表現的一種肯定。通過減刑,犯罪分子可以更積極地接受教育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同時,減刑制度也體現了法律對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關于減刑假釋的規定
減刑:
指在監獄服刑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罪犯中,如能遵規守紀,積極改正錯誤,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酌情對原本的犯罪刑罰進行適當減輕。
假釋:
是對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在服滿某段刑期后,若能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且不再危害社會,則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
管制、拘役罪犯及判決生效后余刑不足兩年的有期徒刑罪犯,通常不給予減刑。
對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減刑與假釋均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
監獄減刑程序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關于監獄減刑程序的規定有:
1、根據《監獄法》第三十條規定,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2、根據《監獄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減刑條件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我們在看連續劇時總會看到一些在監獄中服刑的角色獲得減刑的消息,但是獲得減刑也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那么減刑條件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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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條件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魯超律師解答:
減刑的條件,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第(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第(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第(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魯超律師解析:
附加刑與減刑的關系,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當附加刑獨立適用時,一般針對的是較輕的犯罪、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危害性小,所以不用采取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來進行改造,減刑適用于限制、剝奪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是考慮到這類人本身帶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所以通過減刑來鼓勵犯罪分子積極地改過自新,并且逐步的消除他們自身的社會危害性,按照這個立法角度上來說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減刑沒有達到這個立法目的;
當附加刑附加于主刑適用時,主刑減刑,附加刑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會做出更改,例如“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死緩犯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更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边@樣列舉式的規定是對主刑減刑后所依附的附加刑做出的變通措施,并不是對附加刑減刑。而且刑法中對減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沒有規定附加刑可以適用減刑,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附加刑也不能減刑。
魯超,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組織與員工促進中心法律咨詢師,中國羽絨工業協會顧問律師,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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