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排除妨害請求權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具體規定如下: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
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二、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條件是什么?
第一,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行使所有權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財產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權人參照本條規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
第二,權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就失去意義和可能性,權利人只能提起損害賠償等其他請求權。同時,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觀上無法被排除,則妨害排除請求權無適用的余地。
第三,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排除妨害請求權,須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權利人的物權。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權,權利人應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所指向的這些行為包括:對標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財產致使權利人不能對物行使權利;非法為他人之物設定負擔;其他妨害行為。
同時,須前述妨害行為正在持續進行。如果妨害行為已經結束,則排除妨礙請求權失去了適用的余地。如果已經結束的妨害行為確實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則權利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于妨害防止請求權而言,須存在妨害物權的風險。
第四,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了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此為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行使的后果要件。換言之,必須以妨害具有違法性為前提。按照通說,以權利人無容忍義務作為判斷標準。倘若妨害程度輕微,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對該等妨害權利人應予以容忍,則權利人不得主張排除妨害。例如,樓下住戶不得對樓上住戶的輕微腳步聲主張妨害排除請求權。
綜上所述,在當前社會中,排除妨害請求權屬于我國公民日常生活中一條非常重要的權利,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新頒布的《民法典》中,關于排除妨害請求權作出明確的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
一、排除妨害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等。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等。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
主要差異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綜上所述,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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