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金額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挪用公款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在300萬元以上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人挪用公司資金罪立案標準
法人挪用公司資金罪的立案標準為:
1、挪用公司資金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公司資金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司資金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1、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點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點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量刑標準
量刑標準是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罰,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主要依據犯罪的數額、情節、用途以及犯罪后的表現等因素來確定。以下是對該罪行的具體量刑標準的詳細解釋:
數額標準:挪用公款的數額是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根據《刑法》第384條及相關規定,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數額特別巨大的,比如挪用公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將面臨更重的刑罰。
情節標準:犯罪的情節也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因素。若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其他嚴重的情節。
用途和后果: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或給國家、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將從重處罰。
從犯的量刑:在共同犯罪中,從犯的量刑通常會考慮其參與的程度、作用和犯罪后的表現。從犯如果能夠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認罪悔罪,可能會得到從輕或減輕的處罰。
犯罪后的表現:犯罪者在犯罪后如能主動歸還挪用的公款,或有其他悔罪表現,可能會被從輕或減輕處罰。
以上量刑標準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威懾力和教育改造的目的,旨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于挪用公款罪,司法機關將嚴格依法審判,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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