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的立案標準為: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在特定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非法采礦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有以下情形之一屬于情節嚴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采礦價值或者破壞的資源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 在重要、特定的礦區采礦,采礦價值或者破壞的資源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3) 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 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有以下情形屬于情形特別嚴重,處3至7年有期徒刑:
(1) 數額達到相關規定的標準5倍以上的;
(2) 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非法采礦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非法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相關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采礦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于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
4、主觀要件。非法采礦罪主觀上出于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非法采礦罪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1、無證采礦的行為
無證采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經審查批準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采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采礦。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地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4、“越界采礦”的行為
所謂“越界采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十一條
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68條修改為:[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采礦定罪主要指行為人需違反礦產資源法,未取得許可證擅自采礦或進入特定礦區采礦,情節嚴重者的行為。
一、定罪要素
1、主體: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能構成非法采礦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行為違法而故意為之。
3、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等行為。
4、情節:非法采礦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二、情節嚴重的認定
“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主要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及其補充規定,例如: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達到一定數額、在特定礦區采礦、多次受過行政處罰等。
一、無證采礦
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包括:無證開采、證照過期后繼續開采、超范圍開采、超礦種開采等。
二、擅入礦區
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違規開采
指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一、處罰標準
1、一般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及其補充規定對非法采礦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采礦區域、行政處罰次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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